【侵犯兒子】前警員涉迫兒子手淫判囚4年 法官斥被告無恥行為令人作嘔禍延下一代
發布時間: 2022/10/06 12:56
最後更新: 2022/10/06 14:23
48歲前警員涉於兒子讀小五及小六時,播放色情影片及要求一同手淫,更曾直播夫妻行房片段予兒子觀看。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4罪成立,今(6日)於高等法院判刑。法官判刑時斥被告作為事主生父,不但沒有以身作則,耽於聲色,無恥地作出令人作嘔的猥褻行為,教唆兒子一同做,自甘墮落,荼毒兒子,禍延下一代,被告案發時為在職警員,為加重罪責因素,就4項控罪共判監4年。
被告F.S.L(48歲,無業),原被控10項罪名,陪審團最終裁定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及2項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,其餘控罪均不成立。被裁定罪成控罪涉及兩宗事件,分別發生於2016年及2018年,事主X當時讀小五及小六時。
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於1998年至2019年任職警員,據稱曾擅離職守,被視為棄職者,最終被禠奪退休福利下被革職。被告案發前沒有刑事記錄,現時另涉欺詐及虐兒兩案,法官強調不會因此而加刑。
法官引述被告精神及心理報告指,被告曾有妄想症及適應障礙,被還押期間拒絕治療,現時情況隱定,而被告與專家會面時有戒心及迴避問題,專家遂未能就其重犯風險作評估。
法官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報告指,X於2018年底不能忍受遭被告繼續操控,遂於2019年初決定揭露被告的行為。X於逐漸成長後了解被告感受,對色情影象感到嘔心及厭惡,感到無助及自責,並將憤怒向身邊人發洩,一度情緒失控。
X對於2019年曾兩度被送院處理自殺念頭感慚愧,法官指不排除部份原因與其父母離婚有關。X提及曾閱讀有關心理及犯罪學書本,試圖了解被告犯案意圖,事後X聽到被告的聲音及看見被告時會觸發創傷感受,於法庭重提事件亦感不適,難以接受舊日的自己,專家建議X接受輔導。
法官指本案情節不在非禮之下。本案涉及被告要求X自瀆,彼此沒有身體接觸,案發時X心智明顯不成熟。被告當時44歲,為X生父,對其負有教育及管教責任,被告不但沒有以身作則,亦沒有向兒子樹立有價值觀的榜樣,耽於聲色,無恥地作出令人作嘔的猥褻行為,教唆兒子一同做,自甘墮落,荼毒兒子,禍延下一代,扭曲兒子性觀念,影響他對異性建立關係的交際能力。
法官續指被告曾以藤條威嚇X就範,罪責更重,亦不能忽視事件對被告前妻之影響,須予以阻嚇刑罰。被告案發時為在職警員,為加重罪責因素,雖然被告並非因職權犯事,惟法官指案件令人震驚,更厚顏無恥的是被告持續犯案,違反警員責任及公眾對其信任,遂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,就4項控罪共判囚4年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X於2016年初因精神失常被送入院,因被告被指患精神病,加上父母離婚等因素,令X嚴重受創。代表律師要求法庭不要因X的精神狀況,而歸咎於被告被定罪的行為所致。代表律師強調,本案有別於孌童癖,被告亦非視X為洩慾工具,若不涉任何關係,本案只涉兩名男子露體,非同類案中最嚴重,法官則指若非嚴重,便不會於高院處理。
控方開案詞指,2016年某日,被告在家透過電視播放色情影片,並於當時10歲的X面前手淫,及要求X一同手淫,X拒絕。及至被告第三度播放色情影片時,X才答應要求開始手淫。控方指被告於翌年開始幾乎每天要求X手淫,甚至會帶X到商場洗手間,要求與X一同手淫。
及至2018年某日,當時X約12歲,X拒絕手淫後,被告以藤條指嚇X就範,被告亦在旁一同自瀆。被告於2020年7月被捕,警誡下稱「我無做過」。被告沒有出庭自辯,被告於錄影會面紀錄中否認曾於X前播放色情影片及自瀆,並指家中沒有色情影片,強調沒有觸摸X下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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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